你还记得电影《少林寺》的结尾:少林寺方丈问觉远小和尚“尽形寿不淫欲,汝今能持否?”觉远看了一眼他的心上人之后毅然决然的说“能持”。可谁想到一千多年后的今天,同一个寺院倒是少林寺方丈他自己破了戒。释永信事件发生后,冬青律师从法律的视角对方丈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进行分析: 一、宗教场所的法律主体资格与财产属性 宗教活动场所并非法外之地。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时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寺庙等宗教场所属于“捐助法人”,其财产(包括信徒捐赠的寺产、香火钱等)并非住持个人私有财产,而是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住持仅作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无权自由支配。 二、住持身份可构成职务犯罪主体 针对“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争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公经【2004】643号”批复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者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因此,释永信作为少林寺住持,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寺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三、戒律与私德问题的处理 关于“少林寺方丈释永信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宗教团体可依据内部戒律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中国佛教协会已对释永信的戒牒予以注销,使其丧失僧人身份。这一决定针对其违背佛教戒律及私德问题,体现了宗教团体内部纪律与世俗法律的并行约束。 结语: 法治社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需在法律框架下活动,宗教场所亦不例外。释永信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宗教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边界与宗教内部纪律的平衡:一方面,捐助法人资格明确了寺产的公共属性,否定了“住持个人所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法律与宗教纪律的双重规制,既维护了社会法治秩序,也保障了宗教活动的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