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但要向法院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近亲属证明(如:户口本)。 三、委托人所在地的村、社区证明。总之,能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盈利性组织,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社会公益团体与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业学术研究的团体,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五、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为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益、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诉讼,该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