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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鼠”盗卖25万公斤国储粮 多人结成监守自盗同盟

     为保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央政府制定了储备粮制度来维护粮食安全。因此,中央储备粮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可令人瞠目的是,竟有人敢将黑手伸向这“天下粮仓”,利用管理上的漏洞,私自盗卖中央储备粮来获利分赃。

   日前,6名胆大妄为、盗卖中央储备粮的被告人经本市奉贤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4月16日,奉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作出有罪判决,6人分获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多人结成监守自盗同盟

   去年6月,市奉贤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并初步查实,在2011年到2012年间,奉贤某米业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及其手下吴某、殷某、裴某等,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个体粮贩李某盗窃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存放在该公司内的国家储备粮。

   警方将张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移送奉贤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张某等人的行为已不仅是盗窃,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受中储粮公司委托保管的中央储备粮,其行为性质已涉嫌贪污犯罪。随着反贪干警对此案调查的一步步深入,一桩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明目张胆侵吞国家储备粮的贪污大案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自有仓容量有限,无法满足现实储量需求,需要委托具备中央储备粮储粮资格的企业代为储存。被告人张某等所在的米业公司是一家没有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私营公司,它主要经营轧米,粮食零售,同时还做一些受委托保管、仓储粮食的业务。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选点过程中,认为该米业公司具备储粮的硬件设施设备,而且交通条件也不错,便定其为委托储粮库点。自2006年始,该米业公司就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收取保管费,同时接受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的监督。

   2010年底2011年初,张某作为该米业公司仓储部门的分管领导,他在熟知国家储备粮的监管方式后,便萌生了利用国家储备粮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储备粮“搞创收”的贪念。他的如意算盘是,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时,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

   3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把下属仓储部经理吴某叫到办公室,先对他讲了卖粮的想法,然后吩咐说:“你去找几个信得过、听话的人,在粮食出仓前,趁下班后,往粮食上加点水,天气潮湿的时候就用风机吸一吸,让粮食吸潮增重,然后拉一些粮食出去卖掉,有‘加班费’可拿的。”吴某欣然同意:“这没问题,但是卖给谁合适呢?”“就找以前来我们公司买过米、糠的小李吧,此人办事比较低调,可靠一些。”张某又把仓储部副经理殷某和保管组组长裴某叫来,讲了他的打算,无人反对,四人很快结成了监守自盗同盟。

   7次盗卖粮25万余公斤

   于是吴某找到粮食贩子李某说:“我们仓库有一些多出来的小麦和玉米,你找人卖掉,粮款付给我后再给你一些好处费。”李某在粮食市场上混得比较熟,二话不说便答应了。两人计议已定,便分头行事。

   几天后,上班时吴某向仓储部副经理殷某交待说:“张部长让我们从正在出仓的仓库里装一车粮食出去,仓库里不要登记,具体什么时候装等我联系好车子再说。”殷某心领神会,忙点头答应。又过了几天,吴某说下班后李某会过来装一车粮食,要殷某和仓库保管组组长裴某一起留下来看着装车。下午5时过后,公司其他人都下了班,监管员也已离岗回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了辆银灰色现代牌轿车进公司西大门,后面还跟着一辆红色集装箱卡车。由于吴某事先向门卫老吴打过招呼,这两辆车进入西大门时一路通行,也没有登记。

   此时,吴某安排好的6名装卸工已等候在仓库门口,几个人手脚麻利地往卡车上装粮食,一个小时内至少装了40吨,然后把粮食拉走,由李某负责把粮食私自卖到了浙江。

   据吴某等人向检察官交代,他们在张某授意下,采用此手法盗卖中央储备粮7次,每次40吨左右,有时是玉米,有时是小麦。钱款最后交到副总张某手上,张会拿出一部分来犒劳下属。经调查,他们共盗卖国家储备粮25万余公斤,价值57.8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把50多万的卖粮款拿出近30万元交给公司财务陶某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剩下的他本人吃喝玩乐用掉10多万元,其余的分给了仓储部经理吴某、副经理殷某、仓储部保管组组长裴某、粮食贩子李某等人。为避免门卫老吴说出此事,张某还特意吩咐吴某每次老吴500元的“封口费”。

   为了掩盖盗卖粮食的行为,他们还煞费苦心,在粮食出库过程中采取直接向粮食喷水、开启风机吸潮等方式,使粮食增重,弥补盗卖粮食后发生的短斤缺两。并且,每次要盗卖粮食前一两天,他们才开始喷水,这样既达到了使粮食增重的效果,又避免粮食因水分增加而发芽。

   奉贤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殷某、裴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门卫老吴、粮贩李某,盗卖中央储备粮,侵吞、窃取国有财产价值57.8万余元(其中老吴、李某参与盗卖价值人民币30万元)。

   检方建议加大监管力度

   事发后,上海市检察院向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指出了中央储备粮在代储环节存在选点后续监管力度不够、粮食出库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该检察建议得到了中储粮上海分公司的高度重视,已认真采纳建议,落实整改措施。该公司强化了对新选库点的审批,并对上海辖区所有代储库点进行全面梳理;在对粮食出库的质量检测上,严把粮食出库关;加快在各承储库点安装和应用储粮远程监管系统,对储粮全天候不间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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