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企业所得税(内资) 对亏损弥补的核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改变成本计算办法、间接成本分配办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预缴期限的核准等。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 坏帐损失,财产损失,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借款利息等。
三、增值税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包装物使用期限确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等。
四、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核准等。
五、征收管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批,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责任中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户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