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之治是指中国唐太宗在位期间的清明政治。他修改了国号,以代表宽忍和善的“贞观”取代了原来的“武德”,正式开始了历时二十余年被后人称为“贞观之治”的时代。由于唐太宗能任人廉能,知人善用;广开言路,尊重生命,自我克制,虚心纳谏,重用魏徵等诤臣;并采取了一些以农为本,厉行节约,休养生息,文教复兴,完善科举制度等政策,使得社会出现了安定的局面;当时并大力平定外患,并尊重边族风俗,稳固边疆。唐太宗在位期间,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鼎盛,这同他治国有方有密切关系。他的方法并不复杂,就是仁治和法治双管齐下,恩威并施;奖赏不避仇敌,惩罚不庇亲戚,所以出现了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当时年号为“贞观”(627年-649年),故史称“贞观之治”。这是唐朝的第一个治世,同时为后来的开元之治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贞观初年,朝廷推行严刑峻法,这对缓和阶级矛盾、恢复生产十分不利,人民得不到休养生息。后来唐太宗大力主张以德治民,施仁宽政。他曾说:“人命至关重要,死了就不能再复活,所以运用刑罚一定要宽简,要谨慎。”从这种观点出发,唐太宗主张在执行死刑前,先由九卿讨论犯人的罪行,再经过五次呈报审议,才能执行,严禁草管人命。与此同时,他深信人心是善良的,可以改恶从善。李世民以善于用贤才著称。其用人标准是“惟才是与”,即“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事情,惟独在于得到人才。用人不当,必定难以达到治理。现在任用人,必须以道德品行、学问见识为根本。“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今所任用,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 [唐]吴兢《贞观政要》唐太宗语)
一、唐太宗仁治法治双管齐下体现在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中
唐代初年,统治集团深知人民力量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王朝吸取隋之教训,确定了“安人宁国 ”的总方针,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剥削,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最后形成了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贞观之治”的局面。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正是在这一方针指引下,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三点,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在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上,自汉武帝以来,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义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法律思想,并用于指导唐朝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所谓“德主刑辅”,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主要手段,以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两者都不可缺少。
李世民主张礼法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移风易俗,治理好国家。运用刑赏二柄统治天下,是先秦法家的主张,李世民君臣把它接过来,并视为国家大事。李世民认为刑的作用在于禁止失礼行为。 李世民要求赏罚“以公平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
唐太宗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积极推行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则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者也。”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像晨昏和春秋那样,成为不可或缺的关系。
李世民主张礼法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移风易俗,治理好国家。
唐初统治者则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要求国家制定法律、适用刑罚要以儒家的礼义为标准;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主张“失礼之禁,著在刑书”,严重违背礼的行为必以刑罚制裁。二是再者的地位不同。法虽然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但不能专任刑法,而要以德礼教化为主。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而不能相反。唐初统治集团的这种思想指导着唐朝各项重大立法活动,从而形成了唐律“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2)宽仁慎刑
唐初统治者强调立法务求宽简。“宽”即宽平,是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便主张“以宽仁治天下”,对于刑法的适用尤其慎重。唐初立法以仁恕宽厚为原则。“简”即简约,是针对隋朝法律的繁杂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因此唐朝在立法过程中严肃谨慎。唐律经过多次修订,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太宗“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初唐的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采取宽仁慎刑为其立法指导思想。《武德律》体现了李渊“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李世民君臣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了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唐初统治者李世民及其辅佐者在法律方面强调“惟须简约”,慎狱恤刑,明正赏罚。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太宗李世民曾对侍臣说:对待一般犯罪,“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李世民要求赏罚“以公平 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贞观六年,唐太宗亲自查阅死刑案件,从案例中深深感到死刑惨痛,于是下令把全国的死刑犯全部暂时释放,让他们回到家乡从事春耕,约定第二年秋天返回长安报到。第二年九月,全部二百九十名犯人果然都返回了,唐太宗便下令将他们全部赦免。
(3)法令简约
李世民君臣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了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唐初统治者李世民及其辅佐者在法律方面强调“惟须简约”,慎狱恤刑,明正赏罚。唐统治者认为隋朝“败亡亦足"的原因,还在于"法令滋章",法网太密,人民动辄触犯刑条、惨遭杀戮所致。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便对臣下说:"用法务在宽简",后又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开皇律》在一定程序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较集中地体现了杨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武德律》体现了李渊“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二、唐太宗仁治法治双管齐下体现在执法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