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法治在线讯 (何艳) 11月1日,通道法院将一起拖欠时间长达10年的巨额工程款案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签下协议书。此案件为通道法院首例全国人大督办案。
案件的起源要追溯到2002年1月8日,辰溪法院受理原告为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二建公司)以及沈锡军与被告为辰溪县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简称改水办)以及辰溪县桥头乡人民政府(简称桥头乡政府)的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辰溪法院于2002年2月24日、10月9日先后两次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02年12月1日判决。
辰溪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修建桥头乡政府自来水厂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64.3561万元。工程于1995年底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改水办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欠697687.39万元未支付。尔后,原告多次找改水办要求付清所欠工程款,改水办以被告桥头乡应承担部分工程款为由拒付。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辰政办函(1993)5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和被告桥头乡政府给辰溪县财政局的承诺书约定:被告改水办应承担改水项目总投资的65%,被告桥头乡政府应承担改水项目总投资的35%。二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无异议。
2002年12月1日,辰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改水办偿付原告沈锡军工程款453496.80元,利息1326.48元;判决被告桥头乡政府偿付沈锡军工程款244190.59元,利息714.26元。
由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沈锡军于2003年1月15日向辰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经本案实际情况及执行工作的需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2)辰民一初字第68号案指定由通道法院执行。
通道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改水办以及桥头乡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未果。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怀中执督字第16-1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辰溪县卫生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由于改水办在辰溪县自来水公司有到期债权,该院于2011年4月8日向第三人辰溪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果。于2011年5月8日作出(2010)怀中执督字第16-2号执行裁定,准备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该院悉心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于11月1日签订和解协议书,至此,通道法院将长达10年的积案终于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