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2年某月白天,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这时,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同方向在唐某后行驶,当行驶至一村庄边时,唐某发现车子超过了要去的地方,就打转向灯往左打方向转弯掉头,刘某发现后刹车不及,结果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意见分歧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勘查现场后,在事故认定上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唐某驾车在发生事故时转弯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刘某先行,在事故中的作用比较大,刘某驾车时未注意前车动向,在事故作用较小,因此主张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种意见是唐某驾车在发生事故时转弯掉头未影响所进入车道(左侧车道)通行,转弯掉头地方又属于可以掉头地方,其行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刘某驾驶摩托车在后面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造成刹车不及与前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三、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常见的一种案例,但是这种案例中法律问题却是值行探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通行规定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本条从字面上看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只要机动车在路上掉头,就不得影响任何车道的车辆通行,包括同车道后面车辆的通行,否则就是违法。实际上不然,转弯掉头行为,是一种正常的交通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借道通行为”,因为转弯掉头都要通过“借用”其它车道才能完成,否则就不能完成,结合本案,唐某掉头路段不是法律规定不能掉头路段,唐某转弯掉头没有影响“所借车道”车辆通行即左侧车道车辆通行,而本车道刘某发现唐某转弯掉头后刹车不及产生相撞,是不是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呢,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只能是后车注意前车的行为,前车对后车只有提示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联系整个法律及条例理解不难看出,在同一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管前车是否转弯掉头,前车的合法掉头会影响的车辆通行,也是所借车道的通行,即注意义务也是注意所借车道车辆通行情况,不存在对后车通行产生注意义务,因此,《条例》第49条规定的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是指所借车道车辆的通行,而非本车道车辆,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