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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法典》
详细内容
陈卫东谈刑诉法修改 每个条文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也参与刑诉法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之声就“刑诉法修改”采访了陈卫东教授。
  
  刑事诉讼法有什么作用,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陈卫东说,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程序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它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我们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你不是直接故意的犯罪,也可能有时候会过失犯罪,也有可能被冤枉犯罪,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成为犯罪的受害人,比如财产被盗,被打劫,那么你可能成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你不是被告人、被害人,你还可能成为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你如果目击了案件的发生,你可能成为案件的证人或者说参加诉讼成为鉴定人,可以说刑事诉讼跟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直接的相关。
  
  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陈卫东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陈卫东说,
  
  陈卫东:这一次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条,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认为这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落实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举措,规定这个原则,彰显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全新的理念,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去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功能。
  
  这条在修改的过程中可以说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达成共识,把它写在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说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另一亮点,也被百姓所特别关注,其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陈卫东解读到,
  
  陈卫东:修正案草案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增加了一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可以说也是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体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本含义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以暴力、威胁甚至是殴打,使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带来巨大痛苦的行为去获得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中他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或者说他承认什么,都必须以自我真实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这个原则的确立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把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落实到了控方而不是被追诉方。另一方面,追诉机关在追诉犯罪的时候,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去供述自己有罪。
  
  这个规定也可以有效防范我国多年来存在的刑讯逼供,因为他有这样一种权利,他有一种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阐述的权利。公安机关就不能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问题,这意义非常之重大。从更深层的含义来讲,这体现了我们中国彰显诚信正义,追求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问题,陈卫东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式通过之后,极大推动了“会见难”问题的解决。
  
  陈卫东:辩护权的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权利,也是标志一个国家诉讼法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多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由于这“三难”导致了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不高。我们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制度问题上可以说下了很大功夫,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07年我国修改的律师法,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是和《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权一些修改内容的相互的衔接。
  
  总体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一块的推进,我认为力度是比较大的,关于会见的问题,就规定了律师凭“三证”,也就委托函、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到看守所就可以会见,除了三种特定的案件,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要事先经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所有案件看守所都必须立即给安排予以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更重要的是,这一次取消了以往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而是强调会见时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是不能被监听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极大的推动了律师辩护在会见问题的解决,我个人认为,只要实践中各个执法部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辩护难的问题有望解决。
  
  死刑复核问题,是本次的一个重点,毕竟人命关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人就认为这是死刑复核三审,对此,陈卫东认为,
  
  陈卫东:我国由于现实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对于死刑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在诉讼程序上,就有一个控制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2007年,我国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人民法院复核死刑一般是不开庭,没有控辩双方出庭,没有法庭上对于证据的质证与辩论,而主要是由审判人员以阅卷的方式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极为重视,强调死刑案件一律要提审,强调死刑案件要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这样的一种规定不严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修改的最主要方向就是要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增加这种死刑案件的司法性,而不是强调它的行政性,所以修正案草案就规定讯问被告人。
  
  另外,如果律师提出要求的,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这是辩方的一方面。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这样就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在复核的过程中,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做出裁定或者判决。如果说一种程序像这样的一种死刑复核在两审、终审之后又实行了由法官主持,秉承中立,由控辩双方参与,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裁判,这似乎是又一个诉讼程序。这样的改造是不是三审,我觉得提的非常的专业,我个人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将来发展完善的方向就是要把它改造成彻头彻尾的第三审程序。
  
  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陈卫东全程参与,对于修改印象最深的条文,陈卫东说,
  
  陈卫东:修改条文我们这一次是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在讨论的过程中都进行了认真、深入、细致的讨论,每个条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个条文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我总体觉得,这些条文中主要是贯彻了一种如何更好的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在这儿之后在强制措施问题上、在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条文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深深的感受到我国正在不断的朝着更加的人性、理性,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所以说,非常值得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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